1)第60回 占领沈阳_在战火中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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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明时分,持续一夜的枪炮声渐渐的奚落了下来。沈阳地区除少数地方仍有小股日军守备队和日本日本帝国在乡军人会组织成员与步兵一团的巡逻队发生了一些零星的战斗外,基本上已经平静了。

  在“日本租借地”——南满铁路附属地,千代田区,一辆车顶上装有4个高音喇叭的装甲突击车,反复行驶在该区域的大街小巷,用汉语和日语一遍遍的反复播送《中国人民军东北地区军事管制委员会戒字第一号令》,“鉴于少数日本侵略军和少数日本帝国在乡军人会成员不断在沈阳地区制造事端,杀人,放火,抢夺财物,发动暴乱,严重危害社会安定这一事实。为了维护沈阳地区的社会秩序,保障中国人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

  东北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中国人民军东北地区军事管制委员会的命令,决定,自1931年11月21日零时起,在南满铁路附属地实行戒严。

  东北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将在该地区,增设警戒,严禁日本籍人士进行串联,集会,以及发表反华言论;搜查一切可疑人员及其住所,防止携带匿藏枪支弹药,纵火工具,毒药、以及管制刀具;限制日本籍人士未经允许擅自出入该地区。

  一切日本武装人员,必须在本命令开始实施24小时内,即1931年11月22日零时前,主动到戒严部队设在各区域的办公机构投案登记自首;

  超过此时效期内,不前去自首者,将不享受战俘待遇,一经发现格杀勿论。

  一切在中国东北的日本籍人士,必须在本命令开始24小时内,即1931年11月22日零时前,主动到东北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在各区域的办公机构上交所持有的枪支,弹药以及刃口长度超过200毫米以上刀具。

  在此时效期内,不主动上缴上述武器者,将按外国国籍人员非法携带武器入境罪,非法匿藏武器罪,武装颠覆中国政府罪,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置。

  一切在中国东北的日本籍人士,在12月10日零时以前,持本人护照,前往辽宁省公安厅外籍人员出入境管理局,主动申报在华财产及其来源。

  在此期间不主动前去申报者,将按非法入境罪,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予以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啪勾!”在“奉天驿”前面的街上一家“桜花盛开”的日本料理店前,一名腰挎日本长刀,手里拿上三八步枪,光头上系着一个日本国旗发箍的日本在乡军人会成员,向装甲宣传车开了一枪。

  “咚、咚、咚”随即遭到了宣传车上12,7毫米机枪的猛烈回击!

  这名日本在乡军人会成员的光头像重锤下的西瓜被打的四处飞溅碧血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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